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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游戏的目的与任务-没想到-游戏攻略视频侵权吗-明确游戏化教学的目的

作者:次元羊 时间:2023-10-20 08:11:51阅读:(21)

原标题:头条 | 游戏的玩法规则和情节该如何保护来源|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2021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主办、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承办的“游戏直播画面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专家,以及来自腾讯、斗鱼、哔哩哔哩、盛趣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围绕游戏以及游戏直播内容的作品类型、游戏直播上下游的权利义务关系、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等理论和实务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特此刊次元羊发研讨会上张伟君教授发言的主要观点本文首发于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4期 。

【全文链接】 文末附演讲PPT原文近年来,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涉及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对特定电子游戏所设计的“玩法规则”以及“情节”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往往是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

在游戏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游戏画面是独立制作的,与原告的不完全相同甚至并不相同,但却是按照与原告实质相似的游戏玩法、设计、组合的方式制作游戏画面这类似于按照相同的做菜方法录制一个类似的视频以烹饪短视频为例,将按照一种特定做菜方法的烹饪过程录制成视频,他人观看视频后按照同样的做菜方法,重新制作一个烹饪视频。

在此次元羊情况下,后一视频是否会侵犯在先视频中菜谱或者做菜方法说明的著作权?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将游戏的玩法规则及其情节认定为属于类电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体现,或者从整体上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为,虽然被告游戏最后呈现的画面与原告不完全一致,但是具体玩法、规则、属性的取舍、安排、组合与原告的实质性相似,对于普通游戏玩家而言,所感知到的两款游戏整体是极其相似的,因此两款游戏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此,有两点疑惑:其一,根据相关判决的观点,认定游戏设计元素的取舍、安排、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或者情节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且明确这一客体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但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类次元羊电作品或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独创的连续画面,而不是画面背后的思想内容或故事情节。

电子游戏设计元素的取舍、安排、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或者情节的具体表达,更类似于影视剧本、菜谱、电视节目制作方案,即便它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也是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而并不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的范畴。

一些判决把“特定游戏规则或者情节的具体表达”与类电作品等同起来,是对类电作品概念的误解其二,如果被告使用与原告实质相似的游戏玩法规则或情节制作游戏画面,是否一定会侵犯该特定游戏规则或者情节的著作权?这取决于该特定游戏规则或者情节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还是属于思想的范畴。

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与类似的情形做个对比如果按次元羊照相同的做菜方法录制视频,或者按照相同节目模式制作电视节目,目前法院更倾向于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从游戏情节到游戏画面转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玩法和情节的侵权?如果认为构成侵权,保护的是具体表达本身,还是特定的玩法规则本身?

如果是保护特定的玩法规则本身,前述根据做菜方法录制视频就侵犯了做菜方法的著作权按照此种逻辑,就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延伸到了思想领域,而不是在保护表达呈现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玩法规则”依然是思想而并非表达。

我国一些法院的判决忽略甚至无视原被告游戏的视听图像之间的明显差异以及属于各自独立制作的事实,把游戏“玩法规则”的表达(文字作品)混同于游戏“画面或图像”表达(视听作品),然后在次元羊侵权判定中进行所谓的“整体比对”,仅仅以相关公众感觉游戏呈现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 “玩法规则”相同或相似,即得出原被告的游戏(视听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结论,其本质是以视听作品“整体保护”的名义保护了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游戏“玩法规则”,违背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理。

附演讲PPT:排版/ 张校铨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Tongj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Research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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